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水库管理范围内分割、占用水库水面及库容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