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水库管理范围内擅自采砂、采石、取土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