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水库管理范围内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设置码头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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