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定期对水库及水源水质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应当及时告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对水库及水源水质进行公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