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水库的保护管理

第七条

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水库的保护管理 第七条 水库管理、保护范围:
(一)水库大坝上、下游坡脚外二百米区域内为管理范围,二百米至三百米区域、水库大坝北端北延三百五十米区域内为保护范围;
(二)副坝坡脚外五十米区域内为管理范围,五十米至一百五十米区域为保护范围;
(三)水库溢洪道边线外五十米区域内为管理范围,边线外五十米至一百米区域为保护范围;
(四)水库大坝迎水坝坡、坝顶路面、防汛公路路面为管理范围;
(五)水库其他管理设施的土地确权范围为管理范围,土地确权范围外五米以内为保护范围;
(六)水库防洪水位线以内的水域和陆域为管理范围,防洪水位线至水库校核水位线之间的水域和陆域为保护范围。
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在前款划定范围内的重点地段设立水库管理和保护标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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