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库水源的保护管理 第十六条 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库水源的保护管理 第十六条 水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埋设保护区界桩,标注保护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移动、改变界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