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库水源的保护管理 第十七条 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库水源的保护管理 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编制源头水保护区水污染防治规划时,应当根据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水库及流域水环境容量,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防治点源、面源污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