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库水源的保护管理

第十八条

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库水源的保护管理 第十八条 源头水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改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到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办理环保手续。
在源头水保护区污染物排放控制总量内的建设项目,其污水处理等环保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污染物排放控制总量超标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责令排污单位减少或停止排放污染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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