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库水源的保护管理
第十八条
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库水源的保护管理 第十八条 源头水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改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到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办理环保手续。
在源头水保护区污染物排放控制总量内的建设项目,其污水处理等环保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污染物排放控制总量超标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责令排污单位减少或停止排放污染物。
在源头水保护区污染物排放控制总量内的建设项目,其污水处理等环保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污染物排放控制总量超标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责令排污单位减少或停止排放污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