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库水源的保护管理 第二十四条 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库水源的保护管理 第二十四条 源头水保护区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