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第二十七条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第二十七条 淮河流域发生水污染事故时,必须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时起24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向相邻上游和下游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应急措施,消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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