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第二十九条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第二十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的授权,可以组织四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等检查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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