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第二十八条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第二十八条 淮河流域省际水污染纠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调查、监测,提出解决方案,报领导小组协调处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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