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办理和督办 第十四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办理和督办 第十四条 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代表大会闭会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闭会期间自收到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十日内完成交办。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