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四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