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三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条 办理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职责、精心组织、讲求实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