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办理和督办

第十二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办理和督办 第十二条 对代表提出需要保密,或者代表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可能使代表或者他人受到打击报复的,交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应当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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