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未分类 · 第二章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处理
第十一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处理 第十一条 选联任工委按照下列办法处理建议、批评和意见: (一)符合本规定第七、八、九条规定的,按照本规定提请交办; (二)内容相类似的,征求代表同意后予以合并; (三)不符合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议、批评和意见内容未经核实的,退回代表调查核实; (四)不符合第八条第一、二款规定的,与代表协商修改完善; (五)不符合第九条规定的,退回代表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