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地方性法规 共 4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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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处理 第十条 代表要求撤回本人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提出之日起七... 第十一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处理 第十一条 选联任工委按照下列办法处理建议、批评和意见: (一)符合... 第十二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办理和督办 第十二条 对代表提出需要保密,或者代表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有... 第三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条 办理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职责、精心组织、讲求实效。 第十三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办理和督办 第十三条 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通过网络、纸质文件交办,也可以... 第四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 第十四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办理和督办 第十四条 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代表大会闭会之日起十五日内或... 第五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处理 第五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以下简称交办单位... 第十五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办理和督办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六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处理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组织和协调,为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 第十六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办理和督办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办理部门,健全办理制... 第七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处理 第七条 代表应当深入实际,深入基层,通过调研、视察、走访、接访和代... 第十七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办理和督办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应当自代表大会闭会之日起或者代表大会闭会期... 第八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处理 第八条 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议,事实清楚,理由充分,要求明确... 第十八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办理和督办 第十八条 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涉及多个单位,属分别办理的,由... 第九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处理 第九条 代表所提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不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涉及... 第十九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办理和督办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答复代表,应当采用规范的公文形式。答复内容... 第二十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在答复代表前,应当征求代表对办理方案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在答复代表时,应当将答复内容同时抄送交办... 第二十二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二条 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应当自收到承办单位答复... 第二十三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三条 代表对办理工作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当联系代表,听... 第二十四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四条 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视察或者在常务委员会安排下统... 第二十五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五条 交办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第二十六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六条 承办单位应当在本年度内向交办单位提交办理工作总结... 第二十七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重点处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确定、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七条 选联任工委应当将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二十八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重点处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确定、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八条 主任会议每年选取若干件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二十九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重点处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确定、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九条 重点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三十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重点处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确定、办理和督办 第三十条 选联任工委协调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提出... 第三十一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重点处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确定、办理和督办 第三十一条 重点建议、批评和意见属于市政府及其工作... 第三十二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重点处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确定、办理和督办 第三十二条 承办单位应当自重点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 第三十三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重点处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确定、办理和督办 第三十三条 承办单位办理重点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 第三十四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重点处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确定、办理和督办 第三十四条 督办单位应当制定督办计划,按照计划对重... 第三十五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重点处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确定、办理和督办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应当在下一年度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 第三十六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重点处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确定、办理和督办 第三十六条 对于构成重点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单件或多... 第三十七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七条 重点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按照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公开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八条 承办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进行考核。 市政府应当将政... 第三十九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九条 代表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常务委员会可以对... 第四十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承办单位或者办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常务委员会应当要求其限期改正,并报告处理结... 第四十一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二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