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未分类 · 第四章 重点处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确定、办理和督办
第三十二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重点处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确定、办理和督办 第三十二条 承办单位应当自重点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主任会议提交办理方案报告。 督办单位对重点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方案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主任会议确定。 办理方案未获通过的,承办单位应当按照主任会议的意见重新制定办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