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未分类 · 第四章 重点处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确定、办理和督办

第三十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重点处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确定、办理和督办 第三十条 选联任工委协调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提出重点建议、批评和意见方案,经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后,提交主任会议确定。 主任会议在确定重点建议、批评和意见时,应当一并指定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作为督办单位具体负责督办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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