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未分类 · 第四章 重点处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确定、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九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重点处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确定、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九条 重点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代表反映比较强烈; (二)问题比较突出; (三)代表意见比较统一; (四)在一定时间内可以解决或者取得明显的阶段性成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