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未分类 · 第四章 重点处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确定、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九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重点处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确定、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九条 重点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代表反映比较强烈; (二)问题比较突出; (三)代表意见比较统一; (四)在一定时间内可以解决或者取得明显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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