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未分类 · 第四章 重点处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确定、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七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重点处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确定、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七条 选联任工委应当将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答复情况和督办情况向全体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开。但需要保密的除外。 承办单位可以采取适当的方式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和办理答复情况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