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五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五条 交办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督办工作应当形成书面督办纪要,交承办单位跟进办理。 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予以督办。 代表小组和代表专业小组也可以采取视察、听取汇报等形式对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应当参加督办单位组织的视察、检查等督办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