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四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四条 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视察或者在常务委员会安排下统一视察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 代表可以就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约见承办单位负责人。被安排约见的单位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应当向代表汇报有关情况,听取代表意见。组织、协调工作由选联任工委负责。 代表可以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采取询问、质询或者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等形式,对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