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二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二条 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应当自收到承办单位答复之日起十五日内填写办理情况征求意见表,分别寄送选联任工委和承办单位。领衔代表在反馈意见时应当就答复情况征求其他联名代表的意见并统一反馈。 代表对办理工作不满意,应当说明理由,并提出具体的意见和要求。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