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一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在答复代表时,应当将答复内容同时抄送交办单位。属分别办理的,各分办单位应当将答复同时抄送其他分办单位;属共同办理的,主办单位应当将答复同时抄送协办单位。承办单位属政府有关部门的,应当将答复同时抄送市政府办公厅。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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