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办理和督办
第十九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办理和督办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答复代表,应当采用规范的公文形式。答复内容应当针对建议、批评和意见涉及的事项,意见明确,表述清楚,并根据以下情况分别答复代表: (一)所提事项已经解决或者基本解决的,应当将解决情况明确答复代表,当年未能解决的或者换届时仍未能解决的,应当向代表作出说明; (二)所提事项已经列入计划解决或者准备列入计划解决的,应当将计划情况答复代表,问题解决后再次答复代表。因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计划不能落实的,应当及时向代表说明原因; (三)所提事项因条件限制或者其他原因无法解决的,在答复代表时应当明确说明情况和理由; (四)所提事项留作参考的,在答复代表时应当说明原因。 承办单位答复代表应当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 答复内容需要保密的,承办单位在答复代表时应当注明。代表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