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未分类 · 第二章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处理

第九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处理 第九条 代表所提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不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或者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二)涉及事项尚处于司法、仲裁程序阶段的; (三)属检举、申诉、控告的; (四)属代转群众来信、来访意见的; (五)属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六)没有具体内容的; (七)不属本行政区域事务或者本行政区域职权范围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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