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未分类 · 第二章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处理

第八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处理 第八条 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议,事实清楚,理由充分,要求明确。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填写专用表格并签名,同时附电子文档;代表也可以通过专用网络系统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代表联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领衔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以下简称领衔代表)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其他代表介绍有关情况。其他代表应当了解建议、批评和意见内容后决定是否联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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