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六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六条 承办单位应当在本年度内向交办单位提交办理工作总结。 市政府应当在下一年度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向常务委员会提交政府部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报告。 选联任工委应当在下一年度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向常务委员会提交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和督办总体情况报告。 以上报告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印发全体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