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未分类 · 第四章 重点处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确定、办理和督办 第三十三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重点处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确定、办理和督办 第三十三条 承办单位办理重点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按照主任会议审定的办理方案执行。 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需要调整办理方案的,应当按照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重新提请主任会议审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