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未分类 · 第四章 重点处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确定、办理和督办

第三十五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重点处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确定、办理和督办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应当在下一年度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向常务委员会报告重点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 市政府向常务委员会提交的办理情况报告,由督办单位进行初审,初审意见经主任会议通过后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重点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报告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全体代表。 办理情况报告未获通过的,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审议意见继续办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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