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未分类 ·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七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七条 重点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按照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公开的内容包括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承办单位、办理方案主要内容、督办单位、办理结果和代表满意度等。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