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办理和督办 第十六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办理和督办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办理部门,健全办理制度,制定办理计划、措施和目标。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