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