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未分类

第一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未分类 第一条 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执行、公开公正、便民高效、接受监督的原则。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主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或者其他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以下简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各项义务。 依法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协助执行义务人),应当全面、及时履行协助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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