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未分类

第二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未分类 第二条 实施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 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执行案件后,在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时,应当根据需要一并送达申报财产裁定书。被执行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向人民法院申报有关财产状况。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的范围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足够受偿为限。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存在虚假情况的,可以申请举行申报财产听证。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是否举行听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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