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未分类

第四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未分类 第四条 实施执行信息录入信用征信系统制度。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通知相关机构录入企业或者个人信用征信系统,供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参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之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相关机构变更有关信息。 录入企业或者个人信用征信系统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在履行义务前,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受理其在经营方面的评优评先申请;不得授予其相关荣誉称号;不得给予其享受本市有关优惠政策,已经享有的优惠政策,应当予以终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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