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未分类
第三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未分类 第三条 实施被执行人财产悬赏举报制度。 被执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悬赏举报被执行人财产: (一)未按照规定申报财产; (二)申报无财产; (三)申报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四)为了逃避债务履行而转移财产。 悬赏举报的公告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场所、新闻媒体发布。人民法院应当为举报人保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