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代表和保障代表执行职务的规定
未分类 ·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代表和保障代表执行职务的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4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代表及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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