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代表和保障代表执行职务的规定
未分类 ·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代表和保障代表执行职务的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 拒绝协助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给予行政处分。 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根据情节,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