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代表和保障代表执行职务的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保障代表执行职务

第二十七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代表和保障代表执行职务的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保障代表执行职务 第二十七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每年离开所在工作、生产岗位执行代表职务的时间不少于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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