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代表和保障代表执行职务的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保障代表执行职务 第二十八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代表和保障代表执行职务的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保障代表执行职务 第二十八条 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