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提出的重要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有关工作委员会整理,经常务委员会秘书长审阅后,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有关部门应当将办理情况及时报告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并告知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