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三条
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条 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各种室内或者室外场所; (二)机动车停放,是指机动车在停车场、道路临时停放路段和住宅区内的停放; (三)经营性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机动车提供有偿停放服务的停车场; (四)非经营性停车场,是指提供无偿服务的停车场; (五)停车场管理单位,是指负责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专业停车场管理企业或者其他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