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市公安交管部门的意见,并经规划部门审核后,建设部门方可办理施工手续。未经规划部门同意和未征求市公安交管部门意见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停车场的设计方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