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政府待建土地,市规划部门可以将土地临时出租,用于设立临时经营性停车场;设立临时经营性停车场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企业、事业单位可利用自有待建土地,按规定申办临时经营性停车场。 3. **停车场的设立**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