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经济组织,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定的财产或者经费;\ (二)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场所;\ (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设施和经营管理设施;\ (四)有与停车场管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