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五条 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可根据本市机动车增长和停车场发展的情况,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发展的有关政策。\ 政府鼓励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开办停车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