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六条

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条 市政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本市停车场建设的规划;市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的管理。\ 市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和停车场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政府工商、价格、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2. 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全部法条